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22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发布时间:2023-02-03 10: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