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555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3月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发布时间:2023-03-08 15: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链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链接: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87号

        链接: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