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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649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适用“首违不罚”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3月2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适用“首违不罚”吗?
发布时间:2023-03-21 1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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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链接: 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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