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194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5月1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发布时间:2023-05-19 1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链接: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