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6291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9月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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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发布时间:2023-09-06 1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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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链接: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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