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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666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3-11-08 15: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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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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