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666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应税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吗?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11月8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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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应税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吗?
发布时间:2023-11-08 15: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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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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