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6916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12月27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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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3-12-27 15: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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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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