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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159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天津市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月2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天津市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1-26 16: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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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文件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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