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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306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2月2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4-02-21 14: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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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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