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948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4年11月25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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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4-11-25 09: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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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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