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059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最新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1月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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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1-06 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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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
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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