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591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2024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若在2025年3月份发放,是否允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4月1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2024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若在2025年3月份发放,是否允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5-04-14 09: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在2024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2025年3月份发放,可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