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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866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如何判定房产税中的“房产”?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6月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如何判定房产税中的“房产”?
发布时间:2025-06-03 1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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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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