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958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6月1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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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5-06-16 1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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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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