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959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甲企业纳税信用为D级,为何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乙企业也被评为D级?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6月1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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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纳税信用为D级,为何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乙企业也被评为D级?
发布时间:2025-06-16 1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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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乙企业是被关联评价为D级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如果甲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等级不再为D级,乙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如果甲企业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乙企业则需要在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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