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997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6月2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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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5-06-24 16: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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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
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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