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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096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7月1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发布时间:2025-07-15 09: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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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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