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15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哪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7月2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哪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5-07-29 1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企业名称包含分公司、分部、营业部;登记主体类型为分公司等。

       (2)未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3)“一证多企”拆分经营

       企业及关联企业违规借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分散经营、分开纳税。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

       企业通过人为调节收入、虚列成本、违规纳税调整、虚假申报优惠等方式,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节至”300万元以下。

       (5)企业从业人数实际超过300人(不含本数)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虽然没有超过300人,但加上劳务派遣用工超过300人;企业所属纳税年度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超过300人等。

       (6)企业资产总额实际超过5000万元(不含本数)

       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方式准确计算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通过不进行资产负债表重新分类等方式人为调节资产总额等。

       (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或禁止类产业项目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或淘汰类产业项目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