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25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8月1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5-08-18 14: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