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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284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8月2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发布时间:2025-08-26 09: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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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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