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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上述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长期待摊费最低分摊年限为3年。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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