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356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9月1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5-09-10 15: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WEB端修改该笔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进行修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