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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359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9月1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9-10 1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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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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