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37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我公司2025年9月之前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过93万元营业收入。2025年9月,我公司登记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我们现在能不能抵扣2025年9月之前取得的购车专票?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9月1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我公司2025年9月之前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过93万元营业收入。2025年9月,我公司登记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我们现在能不能抵扣2025年9月之前取得的购车专票?
发布时间:2025-09-16 14: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二是未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没有生产经营收入,也没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能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这些专用发票。您的企业在2025年9月之前取得了93万元营业收入,并已申报纳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您的企业不能抵扣2025年9月之前取得的购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和“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上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之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