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376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由谁留存备查?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9月1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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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由谁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5-09-16 14: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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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无论是总机构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发生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均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因此,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当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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