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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429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9月2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9-29 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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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6)赞助支出

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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