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45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10-09 13: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专票没有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停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种:如果专票涉及出口退税的,还没办理出口退税的,暂停办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按不同退税方式,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追回已退税款处理。

       第三种:如果专票涉及消费税的,也需要根据是否申报作暂停抵扣或补缴税款处理。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核实符合现行规定的,就可以恢复正常,按政策规定处理即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