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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529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5-10-23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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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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