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564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10-29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把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以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