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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612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5-11-12 1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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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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