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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638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发布时间:2025-11-19 1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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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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