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69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购买方信息”栏次有什么注意事项?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购买方信息”栏次有什么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5-12-02 09: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购买方必须是实际收购企业,信息填写完整,不得将销方、购方错换栏次开具收购发票。

       注意:只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在税务部门完成“农产品收购企业”资质备案后,才能获得开具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