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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新办企业申请了银行账户后,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具体操作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 使用企业或个人的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 (二)进入功能模块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三)新增账户信息 进入页面后,若需备案新账户,点击【新增】按钮。 (四)填写银行账户信息 填写账号详细信息:账户名称、开户日期、行政区划、银行行别、开户银行(可输入关键字搜索)、账户性质、币种、是否为首选缴税账户、一般退税账户标识等。 (五)提交并确认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会弹出提示框展示所填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六)查看结果 提交成功后,系统会显示“新增存款账户账号申请已完成”,并提供《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供下载。 若需签订银税三方协议,还可点击【立即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跳转至三方协议签订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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