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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811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12-29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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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操作执行:

       (1)纸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电子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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