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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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