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07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1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1-13 14: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第一、三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