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
|
税务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确定职工年度缴费基数。 职工年度缴费工资低于我市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应按实际工资申报,系统默认确认为最低缴费基数;职工年度缴费工资高于我市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应按实际工资申报,系统默认确认为最高缴费基数。 自2025年10月起,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124元和25620元。 温馨提示:每年我市发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后,税务机关会依据新的缴费基数标准重新确定缴费基数,不需要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缴费工资。 |
|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