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168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涉及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1月29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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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涉及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1-29 1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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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获取劳务报酬,可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来说: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居民个人还需在年度终了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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