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20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2月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6-02-04 15: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