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245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转让已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的设备,之前抵免税额是否要缴回?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2月12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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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已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的设备,之前抵免税额是否要缴回?
发布时间:2026-02-12 16: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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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若您公司在购置5年内将专用设备转让,则需要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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