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268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2月2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6-02-24 14: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


        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