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
|
开票方擅自将发票冲红会导致受票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正常列支成本。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入账标识进行入账确认操作,或通过发票勾选确认进行发票勾选操作,此时如果对方再发起红冲流程,就需经您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才能开具。具体路径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入账标识】模块进行发票入账操作,或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模块进行发票勾选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不管是不是已经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都可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
|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