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
|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
|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