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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34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发布时间:2026-03-10 08: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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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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