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557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的货款如何处理,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3月1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的货款如何处理,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3-17 08: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