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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即202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结合情况,2025年11月只是收到预收款,2026年2月完成发货交付并验收合格,因此这笔预收货款应确认为202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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