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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677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个人通过公司与出版社合作,将个人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界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项目?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4月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个人通过公司与出版社合作,将个人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界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项目?
发布时间:2026-04-07 09: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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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纳税人直接与出版社合作或者通过公司与出版社合作,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项目,均为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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