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73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且均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6年4月21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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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且均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6-04-21 10: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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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2025年仅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且均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026年汇算清缴时应将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的收入额进行汇总,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文件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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