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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735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以何种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4月2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以何种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6-04-21 10: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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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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