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81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5月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6-05-06 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您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按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预征率减按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